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為加強農作物種子生產、經營許可管理,規范農作物種子生產、經營秩序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》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農作物種子生產、經營許可證的申請、審核、核發和監管,適用本辦法。
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,負責農作物種子生產、經營許可證的受理、審核、核發和監管工作。
第四條 負責審核、核發農作物種子生產、經營許可證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,應當將農作物種子生產、經營許可證的辦理條件、程序等在辦公場所公示。
第五條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利于保障農業生產安全、提升農作物品種選育和生產水平、促進公平競爭的原則,依法發放農作物種子生產、經營許可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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